责任部门 |
雨花区公安分局 |
受理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办事分类 |
证件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收费情况 |
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
收费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乘车路线 |
详见《长沙市雨花区各派出所联系一览表》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夏季(7月1日-9月30日)1: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1:00-5:00 |
办理地址 |
居住地派出所和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咨询渠道 |
详见《长沙市雨花区各派出所一览表》 |
公开范围 |
政府网站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事项名称 |
《居住证》办理及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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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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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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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居住、从业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居住或从业登记信息处于非连续状态的,“居住半年以上”的申领条件从第一次登记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效。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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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长沙市公民及车辆信息申报与服务平台(长沙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进入)提出申请; 2、社区民警审验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 3、申请材料不全、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领证时间,并及时将申领人居住信息录入系统。 4、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基础副所长审核; 5、派出所窗口制证。 “过渡期”居住证遗失补领和到期换证均按申领新证模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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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系统无法获取相片的申领人需提供)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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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下载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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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申领人未办理居住登记的,需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2、申领人已办理居住登记但未满半年的,从申领人初次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3、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城内六区派出所,望城区局高塘岭、星城、同兴、黄金所,长沙县局星沙、泉塘、新安、湘龙所,浏阳市局淮川、荷花、集里、关口所,宁乡县局玉潭、梅家田、金洲、历经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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